总会章程

中华鍾氏宗亲总会章程

中华鍾氏宗亲总会章程

(2017年10月10中华鍾氏宗亲总会第三届重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鍾氏宗亲总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7年X月XX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鍾氏宗亲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自愿为宗亲事业和宗族繁荣提供服务的民间社团组织。本会遵守所在地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加强与海外宗亲的联系,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时,遵守国际社会道德准则,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必须遵守相关国家及地区的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并接受相关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及社团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为己任,崇尚优良的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国粹,爱国爱乡,尊祖敬宗,联宗睦族,兴教育贤,服务宗亲,无私奉献,为实现中华腾飞之梦贡献鍾氏阖族力量。

  第三条 本会会址暂定XX省XX市。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可在海外及大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分会或联络处。凡经本会批准建立的分会、联络处或接纳的团体会员单位,则与本会构成上下级的隶属关系。非本会行为建立的鍾氏组织,本会不具领导职能。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上届本会惯例,积极组织两年一次的中华鍾氏宗亲联谊活动。以鍾氏宗亲文化交流为平台,大力开展寻根问祖和祖源世系研究,对鍾氏先祖的起源、分支、迁徙等进行研究考证;广泛搜集历代名人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撰写论文、传记、评论等,组织学术研讨和交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鍾氏经济研究,广开思路、招商引资、服务乡梓、造福后代。

  第五条 加速编纂,完成《中华鍾氏宗谱》的编修、出版和发行任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正本清源,各归所属”的编纂原则,运用“以史为据、史谱结合,慎终追远、厘清源流,搁置争议、求同存异”的编纂方法,与地方志查考相结合,高质量完成《中华鍾氏宗谱》编纂。

  第六条 领导本会建立的各省(市、区、港、澳、台及海外)宗亲和相关部门,做好具有历史价值的宗祠、祖墓和有关文物的重建、新建及修缮工作,弘扬鍾氏传统文化,加强对鍾氏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七条 重教育贤,培养和造就更多鍾氏优秀人才。倡导和鼓励各地宗亲组织创办教育基金会,举全族之力,奖励和资助贫困优秀学子完成学业,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营造济困助学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建立中华鍾氏人才资源库,向国家和国际社会举荐优秀的鍾氏人才。其入选鍾氏人才库的对象为:

  (一)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各类国家级科技人才;

  (三)获得国家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英雄模范;

  (四)为本会和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

(五)在中华鍾氏享有崇高威望的宗长、名贤。

(六)海外有名望的华人鍾氏杰出代表。

  第九条 认真受理各省(市、区、港、澳、台及海外)送交的建立分会、联络处和申请团体会员单位的报告,凡条件成熟,即下文批复并协助组建起规范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大力加强中华鍾氏文化建设。

  (一)创办“中华鍾氏网”站,广泛传播与鍾氏有关的历史资料和新闻资讯,增强广大宗亲的宗族意识;

  (二)创办《中华鍾氏文化研究》纸质或电子期刊,弘扬宗族优良的传统文化,开展学术研究与探讨;

  (三)启动《中华鍾氏人物》编纂的资料搜集工作,收录整理古今鍾氏名人资料,明确入册名人条件。

  (四)奖励优秀学术成果。聘请史谱专家,举办相关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文学等作品的评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鍾姓公民;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从事鍾氏文化研究的学术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本人简历;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一)机构建立批件或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单位简况;

  (三)主要负责人简历和成员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自由开展宗学研究和发表论文的权利;

  (三)有向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和检举权;

  (四)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五)在讨论本会决策与决定时,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

  (六)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七)有向本会举荐人才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一)尊祖敬宗,联宗睦族,扶危济困;

  (二)团结互助,赞助义举,福祉宗族、社会和国家;

  (三)崇尚科学文明,遵纪守法,敬老爱幼,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及收取由理事会决定);

  (五)服从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六)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保质保量并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自觉履行安全措施,维护本会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

  (八)自愿为本会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违规、分裂国家和族众、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修改和审议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本会之执行机构。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4名。

  (二)理事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理事会成员由各地宗贤协商推选,报总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5年,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理事名额根据各地宗亲所占比重确定,不得突破,更不得局部偏重某一地域,以免影响理事代表的广泛性和决议决定事项表决的公正公平性。

(四)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人事部、财务部(含经济开发与资金募集等)、宣传联络部(负责对外宣传、网站网刊建设、联宗联谊)、宗谱编修部等,负责日常工作。

  (五)理事会职责: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举荐、任命、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运行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6、决定工作机构的人选;

  7、组织与领导本会各机构及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执行会长交办和应由理事会执行的事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三)款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不得偏重某一地域名额比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为本会内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任期每届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各部门的工作;

  2、监督和审查财务运行情况;

  3、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本会德高望重、贡献较大、组织能力强、热心宗亲事业、勇于担当的宗亲担任。条件如下:

会长、常务副会长,必须是现任的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及海外)担任会长以上宗职人员,并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能团结、带领班子成员开展工作,工作有魄力,正直无私,无历史经济问题,热衷于促进中华鍾氏宗亲和睦团结,引领中华鍾氏走向兴旺发达的宗长、宗贤。

鍾姓大省和对本宗族有特殊贡献并有较大影响的宗亲、宗贤,可提名增加副会长名额,但不得超过两名。

  (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长职责:主持本会日常全盘工作。

  1、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2、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向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颁发聘书,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5、监督管理本会经费收支,审批大额经费支出;

  6、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

  7、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8、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具体分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

  (一)经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族内德高望重、热心本会工作、有重大科研成果之宗长、宗贤担任本会顾问。

  (二)对本会工作、经济资助有重大贡献的宗亲,经会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称号。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是本会内部工作班子的领导和协调机构。

  (二)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任免。

  (三)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会工作班子的日常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会内设各部门的工作;

  3、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议决议(决定);

  4、组织筹备本会的各种会议;

  5、审批分会成立及班子组成,指导、督促、检查分会的课题调研、族谱编纂等工作;

  6、对世界鍾氏宗亲的联谊活动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有下列事项或行为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程序予以重组、改选、罢免或除名。

  (一)病故或因意外去世,是会长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请改选;是其他成员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提出辞呈,是会长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请改选,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是其他成员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请研究同意后,准予辞职。

  (二)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有分裂国家、损毁鍾族形象、拉帮结派、操控选举、改变本会宗旨、用金钱买卖宗职、造成阖宗不睦、甚至分裂等行为的:是会长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请罢免,并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重组改选,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是其他成员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有四项:

  (一)宗亲个人或团体的捐款;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创办经济实体等按比例提成的资金;

  (四)存款产生的利息。

  第三十四条 捐赠激励机制。本会捐款本着自愿原则,不硬性强行收取摊派。对个人或团体捐赠的资金或财物,均由财务部出具统一收据,并在鍾氏宗亲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经费开支。

本会经费开支主要包括:

  (一)专项会务开支;

  (二)相关工程开支;

  (三)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四)受聘人员的旅差费、生活补助;

  (五)对优秀人才和特殊困难者的奖励和资助;

  (六)宗谱编修、期刊、网站维护等鍾氏文化建设;

  (七)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六条 经费开支的审批

  (一)本会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须经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印发正式文件后,由秘书处实施;

  (二)本会工作人员被派公差费用及办理相关业务费用,金额在500至1万元之间的,由分管常务副会长审核列支;金额在1至499元之间的,由秘书长审签报销。

  (三)本会会计年度为每年元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具体财务制度,由本会财务部制定,经代表大会表决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市、区、港、澳、台及海外)建立分会组织或分支工作机构,由各地宗亲会自行决定,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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